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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优先股自主刨设制度障碍
引用本文:肖和保.消除优先股自主刨设制度障碍[J].董事会,2012(3):44-45.
作者姓名:肖和保
作者单位: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摘    要:应确立“意思自治”的市场理念,允许上市公司自主创设优先股。与此同时,优先股的创设只能作为上市公司的自主选择而不能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采取这一制度安排,否则又重蹈行政强制的覆辙

关 键 词:自主选择  优先股  制度障碍  上市公司  市场理念  意思自治  制度安排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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