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与内地关于物业区分所有的界定与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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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能,周咏馨,季峰,徐松红.我国台湾与内地关于物业区分所有的界定与登记[J].中国房地产,2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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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能 周咏馨 季峰 徐松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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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东南大学项目管理研究所 2. 盐城工学院土木工程学院 3. 盐城房产交易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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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台湾地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涉及:《台湾民法典》(2000年修正)、《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以及《台湾土地登记规则》(1999年颁布)。1.《台湾民法典》:该法典第799条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界定为:“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推定为各所有人之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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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台湾地区 界定 物业 建筑物 所有权 土地登记 管理条例 附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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