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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称“中国名牌”
作者姓名:华军
摘    要:2002年5月份,某皮鞋厂在没有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生产的系列皮鞋产品上标注“中国名牌产品”字样,而后向社会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后,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3条规定,责令皮鞋厂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尚未销售的2021双标有“中国名牌产品”字样的皮鞋,并处以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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