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合格原材料”判处——与《此案为何引起复议》一文作者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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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洪晓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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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绩溪县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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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贵刊2000年第1期“一案一议”栏目刊登《此案为何引起复议》一文案情分析指出:B县技术监督局对酱油厂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而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本人在拜读之后,有一点不同的看法。我的观点是,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产品”违法行为,应适合《质量条例》。 我认为,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产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首先应该辨清“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使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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