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刑关联案件中证明标准的区别运用 |
| |
引用本文: | 董文涛.知识产权民刑关联案件中证明标准的区别运用[J].中华商标,2015(3):51-55. |
| |
作者姓名: | 董文涛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案情1]原告:毕克化学(铜陵)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巨峰化工有限公司原告系外国法人毕克化学公司在中国独资设立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学助剂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研究开发等。原告在第1类商品即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品上拥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包括第4955757号"BYK"文字商标(有效期:2009年3月14日—2019年3月13日)、第G491925号"BYK Chemie"图文商标(有效期:2005年3月12日—2015年3月12日)、第4990648号"毕克化学"文字商标(有效期:2009年3月28日—2019年3月27日)和第
|
关 键 词: | 证明标准 文字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 化学助剂 外国法人 巨峰 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 法定代表人 产品型号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