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有关表述中,对土地规定为:“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不计提折旧”。但是,目前农业企业多是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对其评估一般是出于实施多元化投入、合资合作或租赁转让、确认企业增加资产总量等需要。而直接用于农业种养业的农用地。因是由行政划拨获得的使用权,而且大多为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及农田水利用地等,仅造册登记,一部分核发了林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都未计量入账。随着《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会计制度将逐渐适应农业生产诸方面的特点,因此,对农用地计量应作为农业核算制度的重要问题予以研究解决。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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