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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后如何继续采购
摘 要: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关 键 词:
政府采购法 招标采购 供应商 廉政建设 采购人员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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