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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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爱香 于荣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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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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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从此项规定可以看出,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处理,形式上类似于部分费用化,但实质上更近似于全部费用化。因为确认无形资产时,只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而把绝大部分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排除在外。现行会计制度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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