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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措施
引用本文:向忠诚.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措施[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11(3):138-142.
作者姓名:向忠诚
作者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基金项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制度研究"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规定了相同的执行机关和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解决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的问题,而就行政诉讼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强制执行的研究成果则十分少见。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用"参照民事诉讼执行制度"来解决,仍有进行深入研究的空间。被执行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是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定的义务,对其实施的执行措施的强度应当小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措施,法院虽然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中执行措施的规定,但依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更为有利的,则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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