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邮件赔偿中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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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芮晓峰.刍议邮件赔偿中的法律适用[J].中国邮政,2002(11):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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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芮晓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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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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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邮政法》授权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确定赔偿的金额。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相应的处理规则中,明确了赔偿的限额。但由于人们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存在多种理解,致使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往往得不到法院的采信,从而使《邮政法》的规定落空,不利于维护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由此,探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真实含义,并将其正确地应用到邮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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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邮政企业 特别法 《邮政法》 法律原则 邮件赔偿 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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