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公司作为现金补偿型对赌条款主体的效力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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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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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赌协议已经成为我国融资市场所广泛采用的风险防范工具,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特别是融资公司是否能作为现金补偿型对赌条款合同主体,理论界与学术界都是莫衷一是的态度。笔者以为目前否认这种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做法是欠妥。本文将从案例入手,继而分析否认融资主体成为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合同主体的弊端,从而得出应当承认这类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并予以法律限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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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对赌条款 融资公司 现金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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