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传统民法学的理论认为,流质条款极易使债权人利用债务人一时身处窘迫之际而获得暴利,损害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利益,这样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有必要禁止。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交易双方获得暴利的机会大大减少;随着民法制度的不断构建与补充,流质条款在体现意思自治、维护双方利益平衡等多方面有潜在的巨大优越性,具备现实存在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并在某种意义上回应了法律制度创新的需求,应当为我国民商事立法所确立。本文以此为思路,展开对流质条款的探讨,以流质条款为基础,尝试构建我国新型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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