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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作者单位:;1.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司法解释一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本文根据对第五条的不同学术观点,给出笔者对第五条的修改并论述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

关 键 词:婚前财产  孳息  自然增值  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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