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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
摘    要:《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目前共有168个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于1970年4月,并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现有179个成员国。1883年由法国、比利时等11国发起缔结的《巴黎公约》(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第6条之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上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我国1980年6月3日加入)第16条分别对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了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规定的相关内容较少,也不够具体。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各国专家先后六次专门讨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外观设计及地理名称常务委员会(SCT)在1999年6月7日至12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会议第二部分议程中,形成了一个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建议的最终文本,1999年9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国商标局也派代表出席了大会。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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