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公平负担新机制 |
| |
引用本文: | 季勇,陈振华.建立农民公平负担新机制[J].江西农业经济,1998(3):68-68,52. |
| |
作者姓名: | 季勇 陈振华 |
| |
作者单位: | 中共海门市委农村工作部!226100 |
| |
摘 要: | 海门市实施“高收入多负担,低收入少负担,减免困难户负担”的农民负担新机制,主要把握以下三个规范:(一)规范二、三产业人员高收人多负担的标准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村提留和乡统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人承担”、“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应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的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资”。海门市在落实这一政策精神时采取了按行业收入分档对号人座的办法。其分档负担的标准全市统一,一年一定,并根据农村人均纯人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从事二、三产业劳力实际收入水平…
|
关 键 词: | 海门市 农民负担 公平负担 负担机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