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台湾的政府审计制度的特征台湾的政府审计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审计权属“监察院”。尽管如此,审计长依然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以确立其独立行使审计权的超然地位。依照台湾“宪法”增修条文第104条“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05条“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三个月内,依法完成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的规定,“监察院”既无审计长提名权,也无同意权。又《审计法》第10条规定,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干涉。因此,审计权归属于“监察院”,并不意味着政府审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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