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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摘    要:其实“两委”的关系问题并非在现在才出现,早在我国人民公社解体以后,为填补农村的权力真空及无政府状态,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并既而被我国1982年宪法所确认成为1982宪法的一大特色,也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而党的支部在农村的建立可以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因此,可以说党支部在农村发展的历史远远早于村委会。“两委”关系问题是我国层层民主发展的产物,也是党政分离在农村引发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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