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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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新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J].农业经济问题,20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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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新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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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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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性质的司法认知存在偏误,法官认定章程争议条款效力时缺乏明确的裁判路径。自治说和契约说是当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但因固守静态的法律观而各有其质的缺陷,不能准确揭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均采用决议为之,其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决议行为。决议说为章程效力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理据,其效力形态包括有效形态和效力瑕疵形态,具体认定应当适用成员权平等规则、表决意思真实规则、民主议定程序规则和不抵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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