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女身亡无再生育能力 增加精神抚慰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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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军,刘春华,缪亚明.独女身亡无再生育能力 增加精神抚慰金数额[J].道路交通管理,2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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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军 刘春华 缪亚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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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11月17日,小丽搭乘骆某的货车途中与沈某驾驶的小客车碰撞后侧翻, 货车上包括小丽在内的多名搭乘人员受伤,小丽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交警认定沈某,骆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丽等人无责任。小丽的父母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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