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夺经营机会 虽另起炉灶也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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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成,邓永福.篡夺经营机会 虽另起炉灶也担责[J].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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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成 邓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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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我是通过自己的公司、用自己的钱和场地赚的钱,建材公司既未出力,又未投资,怎么会判决我把赚的钱交给建材公司呢?"在法庭审理的刘汀一案中,刘汀除违反作为公司经理对建材公司所应尽的诚实信用、忠实、竞业禁止义务外,还利用职务之便,篡夺了建材公司的商业机会,即违反了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直到手持判决书,刘汀还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怎么回事呢?原来,刘汀曾任某建材公司经理多年。20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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