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再论债权出资——现代公司法视阈下的一个前瞻性视角
引用本文:张斌.再论债权出资——现代公司法视阈下的一个前瞻性视角[J].上海金融,2016(4):76-83.
作者姓名:张斌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    要:禁止债权出资与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精神不符。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之所以在立法上迟迟未予明确,根源在于立法者的观念认知和理论认识存在偏见和误解。在现代公司法视阈下,未来债权出资制度规范上不应当要求出资人承担强制担保责任;债权出资完成的认定标准应明确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出资债权的种类不应当限定为货币债权或到期债权;也不应当设置债权出资的比例限制。债权出资后的债权人保护,依赖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保护机制完善。

关 键 词:债权出资  请求权  现代公司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