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债权出资——现代公司法视阈下的一个前瞻性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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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斌.再论债权出资——现代公司法视阈下的一个前瞻性视角[J].上海金融,2016(4):7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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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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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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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禁止债权出资与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精神不符。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之所以在立法上迟迟未予明确,根源在于立法者的观念认知和理论认识存在偏见和误解。在现代公司法视阈下,未来债权出资制度规范上不应当要求出资人承担强制担保责任;债权出资完成的认定标准应明确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出资债权的种类不应当限定为货币债权或到期债权;也不应当设置债权出资的比例限制。债权出资后的债权人保护,依赖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保护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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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出资 请求权 现代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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