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
| |
摘 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下称银行 )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畅通汇路,改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是指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委托方为被代理行,受委托方为代理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银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四条 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