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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
摘    要:为进一步调动县以上工会收好工会经费的积极性,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改善机关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 1987年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县级以上工会建立增收留成基金, 1990年又下发了《超额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工厅财字〔 1990〕 55号 )。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些措施办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仍不适应工会工作的需要。现结合工会财务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如下:   一、提取比例   1.全总本级。每年按当年全总拨交经费收入的 4%提取增收留成基金。   2.省级工会。以上解全总经费为基数提取,每年按当年上解全总经费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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