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犯罪认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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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祥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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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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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修订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条在刑法理论界一般称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最早来源于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解答内容予以吸收,并在修订后刑法第388条专门规定了斡旋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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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 斡旋受贿 犯罪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犯罪 不正当利益 间接受贿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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