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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犯罪认定的影响
作者姓名:韩祥安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21
摘    要:1997修订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条在刑法理论界一般称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最早来源于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解答内容予以吸收,并在修订后刑法第388条专门规定了斡旋受贿犯罪,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斡旋受贿  犯罪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犯罪  不正当利益  间接受贿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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