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与律师参与 |
| |
作者姓名: | 燕星宇 陈洁婷 |
| |
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00 |
| |
摘 要: | 由于缺乏《刑事诉讼法》之上的依据,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证据开示协议很难约束辩护方;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不是证据而是关于证据形成的主观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证据开示的对象;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案件当中,属于法定开示范围内的控方证据材料,应当由检察机关制作证据目录、并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内容及证明目的说明,于起诉时一并移送法院;由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被告人。证据开示制度和阅卷制度能够有效对接。
|
关 键 词: | 刑事证据 证据开示 阅卷制度 律师制度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