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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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国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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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市电业局香坊供电局,哈尔滨1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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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视同销售”。由于会计制度对税法规定的视同消售行为不要求确认收入,因此造成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笔者认为,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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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业务 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 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 基本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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