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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作者姓名:齐国琳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电业局香坊供电局,哈尔滨150001
摘    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视同销售”。由于会计制度对税法规定的视同消售行为不要求确认收入,因此造成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笔者认为,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别进行处理。

关 键 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业务  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  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  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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