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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民事赔偿责任的建议
引用本文:齐欣.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民事赔偿责任的建议[J].辽宁经济,2001(6):19-19.
作者姓名:齐欣
作者单位: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管理总部
摘    要: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更是离不开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虽然我国《证券法》用第63条、第161条、第177条、第202条四个条文对此做出了规定。然而在连带债务人不同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及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等方面,尚需检讨和完善。 我们先了解一下连带赔偿责任人的范围。根据这四个条文,当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1)发行人;(2)承销的证券公司;(3)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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