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3年第47号公告,以下简称47号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即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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