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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姓名:杜跃东
摘    要: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也可以称为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劳动权利,即辞职权。《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初衷,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从保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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