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际卫生条例》自1969年以来基本保持不变,迄今仍是在传染病控制方面惟一对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卫生协定,在过去几十年中,在控制世界传染病和规范各国卫生检疫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社会、卫生、安全一体化的发展,该条例在总体上已不能有效应对传染性疾病威胁的重新崛起或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20世纪90年代,旧传染病如结核、霍乱的死灰复燃和新传染病如埃博拉出血热的出现,促使世界卫生大会于1995年通过WHA48.7号决议,提出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经过192个成员国10年努力,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5年5月23日经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新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吸收了过去30年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全球社会取得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2003年SARS和2004年禽流感的防治经验。与现行《国际卫生条例》(1969年修订)相比,新条例能更有效地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了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确保最大限度保护人民健康,同时对国际旅行和贸易的干扰减少至最低限度。新条例分为10部分,共有66条和9个附件,本刊特邀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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