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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不计息,汇不收费”办法应予废止
引用本文:韦乃强.“存不计息,汇不收费”办法应予废止[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4(11).
作者姓名:韦乃强
作者单位:玉林市支行
摘    要:长期以来,银行对财政性存款帐户实行“存不计息,汇不收费”的办法,即对这些财政性存款帐户,银行在其开户时便确定为不计息户,然后对这些帐户进行的汇兑结算等收费业务往来不收取邮费和手续费(电汇照收电报费),这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各得其所的(至于对财政性存款不计利息的有关规定,在此不赘述)银行可以把这些不计息的存款作为信贷资金的重要组成部份,通过信贷活动加以运用,从中取得经济效益,以弥补办理财政性存款业务所开支的各项费用,因而是有得有失,互为补充,往往是得大于失.所以,这一作法一直实行到现在.据玉林市农业银行统计,一九八四年三月底属财政性存款的余额有三百七十八万元,占这个银行总存款余额的百分之十一,比重是不小的.但是,根据有关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各专业银行经办的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等财政性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百分之百的缴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不计付利息(但对其中按规定计息的帐户应计付的利息,由专业银行支付后向人民银行清算收回.)这样,各专业银行吸收的财政性存款再不能作为自身的信贷资金予以运用.(农业银行从一九八四年四月份起缴存).为此,在缴存此项存款时,资金有余的专业银行(一般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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