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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P2P存在风险
引用本文:张雯昱.网络借贷平台P2P存在风险[J].福建质量管理,2016(9):67-68.
作者姓名:张雯昱
作者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 712000
摘    要:1 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 银监会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划分为信贷服务中介公司,体现了对其信用中介法律地位的认可.我国的《合同法》第427条定义了居间合同(中介合同),居间(中介)意在强调其作为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媒介的作用,而居间(中介)本身并不参与到合同当中去,独立于二者的交易行为之外.

关 键 词:网络借贷平台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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