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作价加工复出口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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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务民,汤中英.外贸企业作价加工复出口的会计处理[J].对外经贸财会,2006(6):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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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务民 汤中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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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实际加工方式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国内生产企业加工。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作价加工销售是指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用减免税的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购进料件后加工成成品,再由外贸企业收购复出口的方式。要做好这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必须搞清楚这种方式的相关税收规定。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报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报经退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外贸企业将有关免税证明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以下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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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贸企业 作价加工 出口业务 会计处理 进料加工复出口 国内生产企业 加工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 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工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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