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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合作制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供销社,山东省利津县供销社
摘    要:如何才能把基层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笔者认为,须从改革产权制度入手,按照合作社原则改革基层供梢社,与农民结成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一、现有组织形式不能体现合作社原则(一)当前的基层供销社不能称其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构成基层社经济的基本单元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农资供应站(门市部);二是农副产品收购站,三是百货商店;四是直属加工企业等,五是以供销社为依托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前四类经营实体已演变成为供销社职工为主的集体所有制经营实体,农民社员股份所占比重微乎其微。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真正属于广大社员群众的经济实体,但还处于初始阶段,在基层社经济结构中还仅仅处于从属地位,尽管近几年,各地对基层社进行了不少力度较大的改革。但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内部改革,没有真正触及企业产权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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