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包装销售计量器具案件的定性 |
| |
引用本文: | 李建雄,陈啸.重新包装销售计量器具案件的定性[J].监督与选择,2006(11):73-73. |
| |
作者姓名: | 李建雄 陈啸 |
| |
作者单位: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 |
| |
摘 要: | 【案情简介】某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印有该公司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产品外包装2000只、说明书1000余份及数字显示控制仪100只。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数字显示控制仪的能力,是从其他厂家购买的数字显示控制仪进行重新包装后打印上自己的厂名、厂址、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以本公司名义进行销售。经调查,该公司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已销售数字显示控制仪20台,违法所得8000元。【处罚决定】该局认定当事公司未取得制造计量许可证生产计量器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
关 键 词: | 计量器具 新包装 销售 数字显示控制仪 产品说明书 案件 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