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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意见与《审计意见书》
引用本文:王骏.审计处理意见与《审计意见书》[J].审计月刊,2001(3).
作者姓名:王骏
作者单位:黄冈市审计局
摘    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是两种不同的审计文书,两者格式和适用范围均有很大不同。对两种文书的适用,审计人员一般都能较好地把握,但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常见的问题是把应由《审计决定书》出具的审计处理意见“塞”进《审计意见书》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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