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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村领导应该依法承认旧债
引用本文:孙永宏.新的村领导应该依法承认旧债[J].乡镇论坛,1996(3).
作者姓名:孙永宏
摘    要:新的村领导应该依法承认旧债去年,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1993年张某所在村建一个加工厂,村干部向张某借钱,张某把用于盖房的全部存款8000元借给了他们,并立了字据,字据写明两年为期,双方都签了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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