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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测中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应分离
作者姓名:黄璞琳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摘    要:[案情]2009年7月,某县工商局会同某质检所,对辖区内液化气站经销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该县A液化气站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了抽样情况。经检验,A液化气站被抽样的液化石油气的蒸发残留物超过《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GB11174-1997)的强制性最高限值,属不合格产品。A液化气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10年2月,该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A液化气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

关 键 词:检验人员  液化石油气  液化气站  抽样程序  检验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  蒸发残留物  产品质量法  行政诉讼证据  质量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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