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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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苹.浅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J].工商行政管理,2013(13):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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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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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工商局白下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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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证据,是相对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而言在先采用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最先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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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集证据 保存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 性质 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 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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