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农业部门兴办经济实体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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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锦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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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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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鼓励农业部门兴办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农办经济实体),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1992年5月4日以宁政发(1992)44号文件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部门兴办经济实体暂行规定》。现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一、农办经济实体,应当立足本地,面向农村,以兴办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服务型经济实体为主,逐步开展全程化、系列化服务,走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的道路。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和当地资源,兴办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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