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亏损弥补的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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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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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工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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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天津工业大学夏秀梅《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是:(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2)缴纳所得税;(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此处应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第一,税前补亏问题。上述规定第一款所指的税前补亏期限,《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作了如下解释:“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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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核算 公积金 经营性亏损 缴纳 年度亏损 盈余公积 法定 《公司法》 依法 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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