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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刘雪颖.论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活力,2003(10):57-57.
作者姓名:刘雪颖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01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定了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就该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关 键 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立法  无过错方  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  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相关案件  司法机关  当事人  重婚  同居  虐待  修改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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