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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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雪颖.论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活力,2003(10):5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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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雪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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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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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定了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就该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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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立法 无过错方 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 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相关案件 司法机关 当事人 重婚 同居 虐待 修改 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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