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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引用本文:宋景蚨.试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J].改革与开放,2013(7):42-43.
作者姓名:宋景蚨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但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按照相关规定相互追偿。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实际承运人,可以使其享有属于承运入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托运人,使其可以直接起诉实际承运人,被告选择范围的扩大可以为其成功获得赔偿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关 键 词: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连带责任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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