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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
引用本文:郑子森.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J].理论观察,2010(2):79-80.
作者姓名:郑子森
作者单位: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100
摘    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进而产生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目前,我国在受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方面,司法解释存在严重不足,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受理,由司法最终来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 键 词:社会保险  损失赔偿  劳动争议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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