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企业加罚利息应予明确的三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王伟光.银行对企业加罚利息应予明确的三个问题[J].上海会计,1991(10). |
| |
作者姓名: | 王伟光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莱州市商业局 |
| |
摘 要: | 银行对企业超储积压商品和挤占挪用资金的贷款实行加罚利息,是利率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对企业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银行现行的加罚息规定过于笼统,标准不一,且档次过多,影响了加罚息作用的发挥,也给企业的利息复核工作带来了困难。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银行对加罚利息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