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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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浩宇.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单独提起赔偿诉讼[J].中国海关,2006(5):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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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浩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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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12月15日,广源油料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棕榈油250吨。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同期同类商品行情价格以及海关所掌握的价格资料。某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后经进一步核查,某海关发现该公司在从事上述进口贸易过程中有删改合同和变更发票金额行为,存在故意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重大嫌疑。2004年12月26日,某海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扣留了涉案货物。案件调查期间,因在扣棕榈油不宜长期保存,某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九十二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05年2月26日委托折卖机构将该批棕榈油先行变卖、同时制发《先行变卖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涉案货物先行变卖的有关情况。此后,广源公司向海关申请发还变卖所行价款,某海关以“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变卖款项依法应由海关保存”为由,作出不予发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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