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合同不能随意解除 |
| |
引用本文: | 褚洪涛.生效合同不能随意解除[J].乡镇论坛,2000(1). |
| |
作者姓名: | 褚洪涛 |
| |
摘 要: | 当前,在一些地方,换届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村委会,对原村委会发包的农业渔业承包合同给予否定。有的称材委会换届了,应由新村委会重新发包;有的称原发包不合理等,其目的都是新村委会要说了算。这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民法》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村委会也是依法选举成立的法人组织,村委会主任就…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