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让农民当家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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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佟宝贵.真正让农民当家做主[J].乡镇论坛,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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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佟宝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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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内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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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村民自治的特色就在于还权于民人们对村民自治的理解 ,在认识上至今也不尽相同。有的把村民自治同民族区域自治混同起来 ,认为村民自治是缩小了的区域自治 ;有的把村民自治同自由化混淆起来 ,误认为实行村民自治就是“村民想干啥就干啥 ,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党组织和政府都不要干涉”。这显然是对村民自治的曲解。村民自治是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的 ,任何人都不得作违背法律的解释。村民自治的法律含义在《村委会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将村民自治归纳为“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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