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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机构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办理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根据《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2007]253号)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简称“保证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市建委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具体承办。现将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工作  专用账户  存量房交易  房地产中介  行业协会  北京市  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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