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机构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办理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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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2007]253号)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简称“保证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市建委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具体承办。现将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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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工作 专用账户 存量房交易 房地产中介 行业协会 北京市 账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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