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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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此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权利人的职工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举证责任,以及认定被申请人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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